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民商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繼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森兆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
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就其
先位、
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即以先位聲明計算,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65 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65萬元(排除侵害
請
求權依同法第77條之12計算)=26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