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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度民商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商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森兆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 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就其 先位、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即以先位聲明計算,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65 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65萬元(排除侵害請 求權依同法第77條之12計算)=2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