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磐石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張媛筑律師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複 代理 人 廖正多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娜塋律師
複 代理 人 胡培芝專利師
王紹仁
被
上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uke, Hok-Sum Horace
被 上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法定代理人 潘璟倫
被 上訴 人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沈盈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㈢關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2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33條第2 項」。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
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