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專上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專利權權利歸屬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民專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陳依纖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上訴 人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穎文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許育齊律師
            魏翠亭律師
輔  佐  人  胡益強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權利歸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及追加之訴駁回
二、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我國發明第I501123號「應用於觸控面板之增加掃描速度的掃描方法」(下稱A專利)、第I450142號「增加掃描效率之觸控面板及其掃描方法」(下稱B專利)均為其固有創作,並非職務上創作,於原審請求確認專利申請權歸屬、請求移轉專利權及金錢賠償,於本院審理時,就前揭主張更正原審聲明列為先位聲明,備位主張如認A、B專利屬上訴人職務上創作,則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姓名表示權,請求回復發明人姓名表示權及請求報酬,並追加備位聲明(聲明詳下述)。經核上訴人先位聲明之請求未逾原審起訴範圍,僅係聲明之更正,應無訴之變更,而備位主張及聲明之追加,與先位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訴訟資料得以援用,是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合於上開規定,縱被上訴人不同意(本院卷一第297頁),亦應准許。
貳、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主張A、B專利之專利申請權為上訴人所有,為被上訴人否認,兩造就A、B專利之專利申請權歸屬確有爭執,致上訴人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態,且該不安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應認上訴人先位聲明第二項所示確認之訴確認利益
乙、實體方面:
壹、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98年間經被上訴人公司試用擔任數位IC設計高級工程師,於下班時間開發完成新觸控點○○○○○Fiona's algorithm 1及Fiona's algorithm 2(下稱系爭演算法),於98年10月完成新進人員試用報告向被上訴人公司董事長簡報上訴人開發的系爭演算法,用以呈現其研發能力及專長,系爭演算法並非職務上創作。依上訴人所提證據比對,A、B專利之技術特徵及內容於申請專利前,已由上訴人提出之就職報告中揭露,A、B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與上訴人創作之系爭演算法實質相同,研發成果歸上訴人所有,依專利法第5條、第7條(及其反面解釋)、第12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79條等規定,請求確認專利申請權歸屬、請求移轉專利權及金錢賠償如先位聲明所示。如認A、B專利為上訴人職務上發明(假設語氣,仍主張本件為非職務上發明),則依專利法第7條、第96條規定請求表示正確之發明人姓名、支付適當報酬如備位聲明所示(相關聲明對應之請求依據見本院卷二第359頁)。 
貳、被上訴人答辯:系爭演算法為○○○○○,係為所獲得的觸控區域或觸控點轉換後的觸控點○○○○○○的演算法,並無涉及觸控面板掃描線的控制。A、B專利為觸控面板的掃描方法,係透過掃描方式獲得多個觸控區域或觸控點,係從觸控面板得到觸控點數值之前的過程,並無記載關於○○○○○的技術內容,顯非演算法技術。上訴人對A、B專利並無任何實質貢獻。又依上訴人簽署之員工聘用同意書○O○○OO○約定○○○○○○○○○○○○○○○○○○○○○○○○○○○○○○○○○○○○○○○○歸於被上訴人所有,因此系爭演算法、A、B專利均歸屬於被上訴人。
參、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先位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三、四項之訴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確認A、B專利之專利申請權為上訴人所有。㈢被上訴人應移轉A、B專利之專利權予上訴人。㈣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於A、B專利表示上訴人為創作人。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6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二第297至298頁)。被上訴人答辯聲明:駁回上訴。  
肆、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專利技術分析
  ㈠A專利
  ⒈技術內容
  ⑴A專利係有關於一種應用於觸控面板之增加掃描速度的掃描方法,其步驟係先偵測一觸控面板之至少一觸控區域,接著偵測觸控區域,以得知觸控區域之至少一觸控點。如此,A專利係藉由偵測觸控面板的觸控區域,再偵測觸控區域中之觸控點,以達到提升觸控面板的掃描速度(A專利說明書[摘要],本院卷三第181頁)。
  ⑵A專利提供兩個實施例,分別對應至請求項1至5群組及請求項6至8群組。①第一實施例(A專利說明書第[0016]至[0018]段、圖5A、5B、請求項1至5群組,本院卷三第188至189頁、第194至195頁、第200頁)的掃描方式為先「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Vcol1至觸控面板之複數第一掃描/偵測線12,以偵測觸控面板而得知一第一參考區域14(如圖5A所示),接著再「同時」傳送複數第二掃描訊號Vcol2至觸控面板之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12,以偵測觸控面板而得知一第二參考區域24(如下圖5B所示),之後,再依據第一參考區域14與第二參考區域24,而產生觸控區域。②第二實施例(A專利說明書第[0019]、[0020]段、圖6A、6B、請求項6至8群組,本院卷三第189至190頁、第195至196頁、第201頁)的掃描方式為先「依序」傳送第一掃描訊號Vcol1至觸控面板之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12,以偵測觸控面板而得知一第一參考區域14(如圖6A所示),接著再次「依序」傳送第二掃描訊號Vcol2至觸控面板之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22,以偵測觸控面板而得知第二參考區域24(如圖6B所示),之後,再依據第一參考區域(14)與第二參考區域24而得知觸控區域。
  ⑶A專利在圖5A、5B或圖6A、6B之參考區域14、24得知「觸控區域」後,另外再透過如圖8送出第三掃描訊號Vcol3,經由第三偵測訊號Vin3,得知實際觸碰點。A專利係第一、二掃描訊號得知第一、二參考區域,在第一、二參考區域得知觸控區域後,以第三掃描訊號Vcol3之第三偵測訊號Vin3得知「至少實際一觸碰點」,以避免A專利[先前技術]第[0004]段倒數第3行記載:觸控面板中的「每一偵測點」進行偵測,當觸控面板太大時,需要花費太多的時間,使得掃描頻率無法提升。第一實施例或第二實施例,都是改變A專利[先前技術]之「掃描及偵測方式」由先前技術針對「觸控面板中的每一偵測點(即掃描線與偵測線交錯之處)進行偵測」成為「觸控面板中的每一參考區域進行偵測」,以及偵測電極線(即第一、第二掃描/偵測線)的電氣特性改變來得知是否為「觸控區域」,簡言之,A專利從先前技術「掃描及偵測方式」之以「點」改變為以「參考區域」。
  ⒉申請專利範圍(主要圖式如附件一所示)
    A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8項,其中請求項1、6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⑴請求項1:一種應用於觸控面板之增加掃描速度的掃描方法,其步驟包含: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複數掃描線,以偵測該觸控面板而得知一第一參考區域;傳送複數第二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該些掃描線,以偵測該觸控面板而得知一第二參考區域;依據該第一參考區域與該第二參考區域,而得知至少一觸控區域;傳送一第三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該些掃描線;以及對應該第三掃描訊號而偵測該觸控區域,而產生一偵測訊號,並透過該觸控面板之一偵測線傳送該偵測訊號至一控制單元,使該控制單元得知該觸控區域之至少一觸控點。
  ⑵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掃描方法,其中於依序傳送該第一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該些掃描線時,該觸控面板之複數偵測線偵測位於該些掃描線之一的該觸控點而產生一第一偵測訊號,並傳送至該觸控面板之該控制單元,以得知該第一參考區域。
  ⑶請求項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掃描方法,其中於傳送該些第二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該些掃描線時,該觸控面板之該偵測線偵測位於該觸控面板之該偵測線的該觸控點,而產生一第二偵測訊號,並傳送至該觸控面板之該控制單元,以得知該第二參考區域。
  ⑷請求項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掃描方法,其中於傳送一第三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該些掃描線的步驟中,係包含:依序傳送該第三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該些掃描線。
  ⑸請求項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掃描方法,其中於偵測該觸控區域的方法包含一中心掃描(Center test)、一角落掃描(Corner test)、一對角線掃描(Diagonal test)、一雙對角線掃描(Dual diagonal test)、一十字線掃描(Cross test)或一棋盤掃描(checkboard test)。
  ⑹請求項6:一種應用於觸控面板之增加掃描速度的掃描方法,其步驟包含: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複數第一掃描/偵測線,以偵測該觸控面板而得知一第一參考區域;依序傳送一第二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複數第二掃描/偵測線,以偵測該觸控面板而得知一第二參考區域;依據該第一參考區域與該第二參考區域,而得知至少一觸控區域;傳送一第三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以及對應該第三掃描訊號而偵測該觸控區域,而產生一偵測訊號,並透過該觸控面板之一偵測線傳送該偵測訊號至一控制單元,使該控制單元得知該觸控區域之至少一觸控點。
  ⑺請求項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述之掃描方法,其中傳送該第一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之一時,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偵測位於該第一掃描/偵測線之該觸控點,而產生一第一偵測訊號,並傳送該第一偵測訊號至該控制單元,使該控制單元得知該第一參考區域。
  ⑻請求項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述之掃描方法,其中傳送該第二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之一時,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偵測位於該第二掃描/偵測線之該觸控點,而產生一第二偵測訊號,並傳送該第二偵測訊號至該控制單元,使該控制單元得知該第二參考區域。
  ㈡B專利
  ⒈技術內容
    B專利之技術內容即為A專利的第二實施例,B專利說明書第5至7頁、圖5A、5B、請求項1至6(請求項1至3為裝置,請求項4至6為方法,本院卷三第167至169頁、第171至172頁、第178至179頁)揭露之掃描方法為:
 ⑴控制單元30先驅使第一掃描/偵測匯流排10產生第一掃描訊號Vcol1,並依序傳送第一掃描訊號Vcol1至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12,第二掃描/偵測線22係偵測第一條第一掃描/偵測線是否包含觸控點,若第一條第一掃描/偵測線包含了觸控點,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則產生一第一偵測訊號Vin1,並傳送第一偵測訊號Vin1至控制單元30,使控制單元30得知第一條第一掃描/偵測線包含了觸控點,而為第一觸控區域。
  ⑵接著,控制單元30驅使第二掃描/偵測匯流排20產生第二掃描訊號Vcol2,並依序傳送第二掃描訊號Vcol2至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即會偵測第一條第二掃描/偵測線是否有包含觸控點,若第一條第二掃描/偵測線有包含觸控點時,控制單元30會透過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與第一掃描/偵測匯流排10而接收到一第二偵測訊號Vin2,並傳送第二偵測訊號Vin2至控制單元30,使控制單元30得知第一條第二掃描/偵測線中有包含了觸控點,而第一條第二掃描/偵測線即為第二觸控區域。
  ⑶最後,控制單元30藉由所得知的第一觸控區域與第二觸控區域之交集,即可得知觸控點的位置,藉由交換第一掃描/偵測匯流排與第二掃描/偵測匯流排的輸入訊號與偵測訊號功能,而增加觸控面板的掃描速度,進而提升觸控面板的掃描效率,並且不需像習知觸控面板需要對所有的第一掃描/偵測線進行充電,而可達到節省觸控面板的消耗功率的目的。
  ⒉申請專利範圍(主要圖式如附件二所示)
  B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6項,其中請求項1、4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⑴請求項1:一種增加掃描效率之觸控面板,其包含:一第一掃描/偵測匯流排,耦接一觸控面板之複數第一掃描/偵測線;一第二掃描/偵測匯流排,耦接複數第二掃描/偵測線,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分別交錯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以及一控制單元,耦接該第一掃描/偵測匯流排與該第二掃描/偵測匯流排,該控制單元產生一第一掃描訊號,並透過該第一掃描/偵測匯流排依序傳送該第一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之整體線上,以偵測該觸控面板之一第一觸控區域,該控制單元產生一第二掃描訊號,並透過該第二掃描/偵測匯流排依序傳送該第二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之整體線上,以偵測該觸控面板之一第二觸控區域,該控制單元依據該第一觸控區域與該第二觸控區域,而得知一觸控點。
  ⑵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觸控面板,其中該控制單元傳送該第一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之一時,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偵測位於該第一掃描/偵測線之該觸控點,而產生一偵測訊號,並傳送該偵測訊號至該控制單元,使該控制單元得知該第一觸控區域。
  ⑶請求項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觸控面板,其中該控制單元傳送該第二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之一時,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偵測位於該第二掃描/偵測線之該觸控點,而產生一偵測訊號,並傳送該偵測訊號至該控制單元,使該控制單元得知該第二觸控區域。
  ⑷請求項4:一種增加掃描效率之掃描方法,其步驟包含: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至一觸控面板之複數第一掃描/偵測線之整體線上,以偵測該觸控面板之一第一觸控區域;依序傳送一第二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複數第二掃描/偵測線之整體線上,以偵測該觸控面板之一第二觸控區域;以及依據該第一觸控區域與該第二觸控區域,而得知一觸控點。
  ⑸請求項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掃描方法,其中傳送該第一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之一時,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偵測位於該第一掃描/偵測線之該觸控點,而產生一偵測訊號,並傳送該偵測訊號至一控制單元,使該控制單元得知該第一觸控區域。
  ⑹請求項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掃描方法,其中傳送該第二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之一時,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偵測位於該第二掃描/偵測線之該觸控點,而產生一偵測訊號,並傳送該偵測訊號至一控制單元,使該控制單元得知該第二觸控區域。
二、先位聲明部分:  
  ㈠專利法第5條規定:(第1項)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第2項)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而發明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發明之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當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數個請求項時,發明人並不以對各該請求項均有貢獻為必要,倘僅對一項或數項請求項有貢獻,即可表示為共同發明人。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conception),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
 ㈡A專利部分: 
    上訴人主張對於A專利有實質貢獻,係以甲證199新進人員試用報告第8至12、15、20至22頁、甲證137、甲證138相互勾稽對應揭示A專利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為據(本院卷一第130至174頁、卷二第185至196頁,卷二第125至164頁),分析如下:
 ⒈A專利請求項1與甲證199技術內容之比對:
  ⑴甲證199①第8頁截圖為○○○○的系統,觸控面板(Touch  panel)以○○○○○(如Touch panel所呈現以○○○),經○○○○(○○○○○○○),得到如右圖○○○○(○○○○○○○○○○○○○○○○○○○○○○○○○○○○○○○○○○○○○○○○○○○○○○○○)。②第9頁截圖為觸控偵測區塊(○○○○○○ block)的系統架構圖,包括各區塊如○○○○○○區塊、○○○○○○○○○○○,○○○○○○○○○○○○等等。③第10頁截圖為○○○○觸控時,○○○○○○○○○○○○○○○○○,○○○○○○,○○○○○○○○○○○○○○○○○○○○○○○○○○。④第11頁截圖係在○○○○○○○○○○○○○○○○○○○○○○○○○○○○○○,其演算法係依○特定形狀○○○○○○○○○○,○○○○○○○○○○○○○○○○○○○○○○,依○特定形狀○○○○○○○○○○○○○○○○○○○○○○○○○○○○○,○○○○○○○○○○○○。⑤第12頁截圖係將第8頁的○○○○○○,經由前述第11頁截圖之○○○○○○架構之演算法進行運作,○○○轉換○○○○○○○○○○○○○○○○○○○。⑥第15頁截圖係將○○○○○○,○○○○○○○○○○○○○○○,○○○○○○○○○○○○,○○○轉換為○○○○○○(○○○○○○○○)。⑦第20頁截圖為有助於解決問題及演算法的驗證。⑧第21頁係接續第20頁上訴人稱為其發明之系爭演算法○○○○○○○○○○○○○○○○○○○○○,其演算法係依○特定形狀○○○○○○○○○○,○○○○○○○○○○○○○○○○○○○○○○,○○○○○○○○○○○○,詳言之,系爭演算法分別採用○○○○○○○○○○○○○○○○、○○○○○○○○○○○○○○○○○○○○○○○○○,依○特定形狀○○○○○○○○○○○○○○○○○○○○○○○○○○○○○○○○○○○○○○○○,○○○○○○○○○○○○○○○○○○○○。⑨第22頁揭示○○○○○○○○○○○、○○○○○○○○○○○○,系爭演算法○○○○○○○○○○○○○○○○○○○○○。
  ⑵前揭①甲證199第8頁(圖式如附件三所示)、第10頁所揭示技術內容相當觸控面板中的○○○○○○○○○,並非A專利請求項1以「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傳送複數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一、二參考區域」之掃描方向,更遑論揭露A專利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傳送「第三掃描訊號」偵測「觸控區域」,得知「至少一觸控點」之掃描方向。②甲證199第11頁所揭示技術內容,其演算法○○○○○○技術內容完全無涉及觸控面板「掃描線」的控制,自未揭露A專利請求項1「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複數掃描線」與「傳送複數第二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該些掃描線」之技術特徵。③甲證199第21頁(圖式如附件四所示)所揭示系爭演算法○○○○○○○○○○○○均屬人為設計之演算,完全無涉及透過「掃描線的控制」以「依序傳送第一掃描訊號」、「傳送複數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一、二參考區域」,故甲證199第21頁系爭演算法自未揭露A專利請求項1「第一、二參考區域」之技術特徵。是以,甲證199第8、10、11、21頁未揭露A專利請求項1「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複數掃描線,以偵測該觸控面板而得知一第一參考區域」與「傳送複數第二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該些掃描線,以偵測該觸控面板而得知一第二參考區域」之技術特徵。
 ⑶甲證199第10頁、第12頁(圖式如附件五所示)、第15頁所揭示技術內容已如前述,雖甲證199第10頁、第12頁之○○○○○對應A專利請求項1「至少一觸控區域」,甲證199系爭演算法未揭露A專利請求項1「第一、二參考區域」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又甲證199第10頁、第12頁之「經演算法」或第15頁之○○○○○○○○○○○○○○,經演算法」○○○○○○○,A專利請求項1並非依「演算法」得到「至少一觸控區域」,而是依「第一及二參考區域」得到「至少一觸控區域」技術特徵,故自未揭露A專利請求項1「依據該第一參考區域與該第二參考區域,而得知至少一觸控區域」之技術特徵。
 ⑷甲證199第11及21頁所揭示技術內容已如前述,第11頁所揭示技術內容完全無涉及觸控面板「掃描線」的控制,且第21頁之系爭演算法○○○○均屬人為設計之演算,不同於A專利請求項1「傳送一第三掃描訊號」之電氣訊號,故未揭露A專利請求項1「傳送一第三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該些掃描線」之技術特徵。
  ⑸甲證199第9、12、21頁所揭示技術內容已如前述,該○○○○○○○○○○○○○○○○○○○○○○○○○○○○○之演算法,完全無涉及A專利請求項1「掃描線」控制之「第三掃描訊號」及對應產生「偵測訊號」的「電氣訊號」作為判斷「至少一觸控點」技術特徵,故自未揭露A專利請求項1「以及對應該第三掃描訊號而偵測該觸控區域,而產生一偵測訊號,並透過該觸控面板之一偵測線傳送該偵測訊號至一控制單元,使該控制單元得知該觸控區域之至少一觸控點」之技術特徵。
 ⑹①A專利請求項1與甲證199第8至12、15、20及21頁之差異技術特徵已如前述,A專利主要藉由「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一參考區域」,再「傳送複數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二參考區域」,藉由兩參考區域得知「觸控區域」,傳送第三掃描訊號偵測「觸控區域」得知「實際觸控點」的掃描控制方法,以達到A專利說明書第[0006]段「本發明之目的之一,在於提供一種應用於觸控面板之增加掃描速度的掃描方法,其藉由偵測一觸控面板的一觸控區域,再偵測觸控區域,以找出至少一觸控點,以達到提升觸控面板的掃描速度」,用以解決A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習知技術之觸控面板掃描觸控點的示意圖……控制單元30’係偵測該些掃描線12’與該些偵測線22’所交錯形成之矩陣的每一交錯點……由於此掃描方法勢必對觸控面板中的每一偵測點進行偵測,當觸控面板太大時,需要花費太多的時間,使得掃描頻率無法提升」之問題。簡言之,A專利係針對觸控面板的電極線掃描模式,藉由先偵測出觸控產生,得到一第一參考區域,再偵測出觸控產生,得第二參考區域,藉由兩參考區域得知實際觸控點,改善習知技術中對「每一交錯點均進行偵測,需要花費太多的時間,使得掃描頻率無法提升」之問題。②前開差異技術特徵為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所不可或缺的必要技術特徵,甲證199第8至12、15、20及21頁未揭露前開差異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甲證199第8至12、15、20及21頁對A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之全部技術特徵(改善習知技術中對「每一交錯點均進行偵測,需要花費太多的時間,使得掃描頻率無法提升」之功效)不具有實質貢獻。 
  ⒉A專利請求項2與甲證199技術內容之比對:
  甲證199第9、11、21頁所揭示技術內容已如前述,系爭演算法所○○○○○○○○○○○均屬人為設計之演算完全無涉及透過「掃描線的控制」,且不同於A專利請求項2之「第一掃描訊號」及「第一偵測訊號」電氣訊號,更遑論揭示A專利請求項2之掃描線控制「第一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點而產生「第一偵測訊號」,得知「第一參考區域」之技術特徵,故自未揭示A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
  ⒊A專利請求項3與甲證199技術內容之比對:
  甲證199第9、11、21頁所揭示技術內容已如前述,系爭演算法所○○○○○○○○○○○均屬人為設計之演算已如前述,完全無涉及透過「掃描線的控制」,且不同於A專利請求項3之「第二掃描訊號」及「第二偵測訊號」電氣訊號,更遑論揭示A專利請求項3之掃描線控制「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點而產生「第二偵測訊號」,得知「第二參考區域」之技術特徵,故自未揭露A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
  ⒋A專利請求項4與甲證199技術內容之比對:
  甲證199第11頁所揭示技術內容已如前述,系爭演算法所○○○○○○○○○○○均屬人為設計之演算完全無涉及透過「掃描線的控制」,且不同於A專利請求項4之「第三掃描訊號」電氣訊號,故自未揭示A專利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
  ⒌A專利請求項5與甲證199、甲證137及甲證138技術內容之比對:
 ⑴甲證199第22頁所揭示技術內容已如前述,系爭演算法所○○○○○○○○○○○均人為設計之演算完全無涉及透過「掃描線的控制」,○○○○○○○○○○○○○○○○○○○○○○○○、○○○○○○○○○○○○、○○○○○○○○○○○○○○○、○○○○○○○○○、○○○○○○○○、○○○○○○○○○○○○○○○○○○○(○○○○○○○○○○○○○○○,故自未揭示A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
  ⑵甲證137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意見通知函」及「申復函」(本院卷二第145頁,原審卷二第185至194頁),其中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意見通知函」雖認A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原審卷二第186頁),但甲證137並非上訴人之發明,且其內容仍未揭示A專利請求項5所依附請求項1主要藉由「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一參考區域」,再「傳送複數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二參考區域」,藉由兩參考區域得知「觸控區域」,傳送第三掃描訊號偵測「觸控區域」得知「實際觸控點」的掃描線的掃描控制方法,故甲證137自未揭示A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
  ⑶甲證138(原審卷二第195至197頁,卷二第147頁,檔名為○○○○○○○○○○○○)為系爭演算法其中之一的演算法(即「Fiona's algorithm 2」),甲證138之○○○○○○○○○○○○○○,○○○○○○○○○,系爭演算法未揭示A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甲證138自未揭示A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
  ⒍A專利請求項6與甲證199技術內容之比對:
  ⑴A專利請求項6為獨立項,且與請求項1之差異在於,A專利請求項6將請求項1「複數掃描線」置換為「複數第一掃描/偵測線」,將請求項1「傳送複數第二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該些掃描線」置換為「依序傳送一第二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複數第二掃描/偵測線」與將請求項1「第三掃描訊號」之「該些掃描線」置換為「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A專利請求項6與請求項1相同技術特徵未揭示於甲證199,如前述甲證199未揭示A專利請求項1所述之理由。
  ⑵A專利請求項6與請求項1差異技術特徵,甲證199第8頁所揭示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其相當觸控面板中的○○○○○○○○,並未揭示水平側之「掃描線」同時兼具「偵測線」與「掃描線」,抑或垂直側之「掃描線」同時兼具「偵測線」與「掃描線」,故甲證199未揭示A專利請求項6「複數第一掃描/偵測線」及「複數第二掃描/偵測線」,更遑論揭示A專利請求項6以「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依序傳送一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一、二參考區域」之掃描方向,更遑論揭露A專利請求項6進一步界定傳送「第三掃描訊號」偵測「觸控區域」,得知「至少一觸控點」之掃描方向。
  ⑶A專利請求項6與甲證199第8至12、15、20及21頁之差異技術特徵已如前述,A專利係針對觸控面板的電極線掃描模式,藉由先偵測出觸控產生,得到一第一參考區域,再偵測出觸控產生,得第二參考區域,藉由兩參考區域得知實際觸控點,改善習知技術中對「每一交錯點均進行偵測,需要花費太多的時間,使得掃描頻率無法提升」之問題,前開差異技術特徵為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所不可或缺的必要技術特徵,甲證199第8至12、15、20及21頁未揭露前開差異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甲證199第8至12、15、20及21頁對A專利請求項6所記載之全部技術特徵(改善習知技術中對「每一交錯點均進行偵測,需要花費太多的時間,使得掃描頻率無法提升」之功效)不具有實質貢獻。
  ⒎A專利請求項7與甲證199技術內容之比對:
  ⑴A專利請求項7與請求項2之差異在於,A專利請求項7將請求項2「掃描線時」置換為「第一掃描/偵測線之一時」,及將請求項2「該觸控面板之複數偵測線偵測位於該些掃描線之一的該觸控點」置換為「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偵測位於該第一掃描/偵測線之該觸控點」,A專利請求項7與請求項2相同技術特徵未揭示於甲證199,如前述甲證199未揭示A專利請求項2所述之理由。
  ⑵A專利請求項7與請求項2差異技術特徵,甲證199未揭示A專利請求項7「第一掃描/偵測線」及「第二掃描/偵測線」已如A專利請求項6所述,故A專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未揭示於甲證199。
  ⒏A專利請求項8與甲證199技術內容之比對:
  ⑴A專利請求項8與請求項3之差異在於,A專利請求項8將請求項3「傳送該些第二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該些掃描線時」置換為「傳送該第二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之一時」,及將請求項3「該觸控面板之該偵測線偵測位於該觸控面板之該偵測線的該觸控點」置換為「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偵測位於該第二掃描/偵測線之該觸控點」,A專利請求項8與請求項3相同技術特徵未揭示於甲證199,如前述甲證199未揭示A專利請求項3所述之理由。
  ⑵A專利請求項8與請求項3差異技術特徵,甲證199未揭示A專利請求項8「第一掃描/偵測線」及「第二掃描/偵測線」已如A專利請求項6所述,故A專利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未揭示於甲證199。
  ⒐綜上所述,原告所舉甲證199、甲證137、甲證138均未揭示A專利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而不具實質貢獻。
 ㈢B專利部分: 
    上訴人主張對於B專利有實質貢獻,係以甲證199第8至12、15、20至22頁、甲證143相互勾稽對應揭示B專利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為據(本院卷一第130至174頁、卷二第165至196頁,原審卷二第207頁),分析如下:
  ⒈B專利請求項1與甲證143及甲證199技術內容之比對:
  ⑴B專利請求項1與甲證143技術內容之比對:
  ①甲證143(圖式如附件六所示)揭示右邊有一控制器,該甲證143之控制器即對應B專利先前技術所記載的第一圖「一第一掃描/偵測匯流排10’」與「一第二掃描/偵測匯流排20’」及「一控制單元30’」。
 ②甲證143前揭技術內容並未揭示B專利請求項1「該控制單元產生一第一掃描訊號,並透過該第一掃描/偵測匯流排依序傳送該第一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之整體線上,以偵測該觸控面板之一第一觸控區域,該控制單元產生一第二掃描訊號,並透過該第二掃描/偵測匯流排依序傳送該第二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之整體線上,以偵測該觸控面板之一第二觸控區域,該控制單元依據該第一觸控區域與該第二觸控區域,而得知一觸控點」的掃描控制技術特徵,故甲證143對B專利請求項1主要藉由「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一觸控區域」,再「依序傳送複數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二觸控區域」,藉由兩觸控區域得知「觸控點」的掃描控制技術特徵不具實質貢獻。
  ⑵B專利請求項1與甲證199技術內容之比對:
  ①甲證199第8至12、15、20及21頁所揭示技術內容已如前揭㈡之⒈之⑴所述。甲證199第8、10頁揭示其相當觸控面板中的○○○○○○○○○,並非B專利請求項1以「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一觸控區域」,再「依序傳送複數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二觸控區域」,藉由兩觸控區域得知「觸控點」的掃描控制之技術特徵。甲證199第11頁所揭示內容完全無涉及觸控面板「掃描線」的控制,自未揭露B專利請求項1「依序傳送該第一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之整體線上」與「一第二掃描訊號,並透過該第二掃描/偵測匯流排依序傳送該第二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之整體線上」之技術特徵。甲證199第21頁揭示系爭演算法所○○○○○○○○○○○均屬人為設計之演算,完全無涉及透過「掃描線的控制」以「依序傳送第一掃描訊號」、「依序傳送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一、二觸控區域」,故甲證199第21頁系爭演算法自未揭露B專利請求項1「第一、二觸控區域」之技術特徵。是以,甲證199第8、10、11、21頁未揭露B專利請求項1「第一掃描訊號,並透過該第一掃描/偵測匯流排依序傳送該第一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之整體線上,以偵測該觸控面板之一第一觸控區域,」與「該控制單元產生一第二掃描訊號,並透過該第二掃描/偵測匯流排依序傳送該第二掃描訊號至該些第二掃描/偵測線之整體線上,以偵測該觸控面板之一第二觸控區域」之技術特徵。
  ②甲證199第21頁系爭演算法未揭露B專利請求項1「第一、二觸控區域」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甲證199第12頁、第22頁(圖式如附件七所示)分別揭示○○○○○○演算法、系爭演算法○○○○○,○○○○○○○○○○○○○○○○○○○○○○○○○○○○○○○○○,抑或甲證199第15頁之○○○○○○○○○○○○○○○○○○○○○○○○○○○,是以,甲證199「經演算法」○○○○○○○,B專利請求項1並非依「演算法」○○○○○○○○○○,而是依「第一觸控區域與該第二觸控區域」得到「觸控點」技術特徵,故自未揭露B專利請求項1「該控制單元依據該第一觸控區域與該第二觸控區域,而得知一觸控點」之技術特徵。
 ③B專利請求項1與甲證199第8至12、15、20至22頁之差異技術特徵已如前述,B專利主要藉由「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一觸控區域」,再「依序傳送該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二觸控區域」,藉由兩觸控區域得知「實際一觸控點」,以達到B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第2段「本發明之目的之一……其藉由交換一第一掃描/偵測匯流排與一第二掃描/偵測匯流排的功能,而節省觸控面板的消耗功率」,用以解決B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倒數第2段「控制單元30’在同時傳送掃描訊號Vcol至該些第一掃描/偵測線12’時,是在對所有的第一掃描/偵測線12’充電,也就是等於是在對整個觸控面板充電,因此,控制單元30’必須消耗大量的電力對觸控面板充電,也因此降低了觸控面板的掃描速度」之問題。簡言之,B專利係針對觸控面板的電極線掃描模式,藉由先偵測出觸控產生,得到一第一觸控區域,再偵測出觸控產生,得第二觸控區域,藉由兩觸控區域得知實際觸控點,改善習知技術中對「對所有的第一掃描/偵測線12’充電,消耗大量的電力對觸控面板充電,也因此降低了觸控面板的掃描速度」之問題。前開差異技術特徵為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所不可或缺的必要技術特徵,甲證199第8至12、15、20及21頁未揭露前開差異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甲證199第8至12、15、20及21頁對B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之「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一觸控區域」,再「依序傳送該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二觸控區域」,藉由兩觸控區域得知「實際一觸控點」技術特徵(改善習知技術中「對所有的第一掃描/偵測線12’(即B專利圖1所示垂直之掃描線12’)充電,消耗大量的電力對觸控面板充電,也因此降低了觸控面板的掃描速度」之功效)不具有實質貢獻。
  ⒉B專利請求項2與甲證199技術內容之比對:
  甲證199第9、21頁所揭示技術內容已如前述,系爭演算法所○○○○○○○○○○○均屬人為設計之演算完全無涉及透過「掃描線的控制」,且不同於B專利請求項2之「第一掃描訊號」及「偵測訊號」電氣訊號,更遑論揭示B專利請求項2之掃描線控制「第一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點而產生「偵測訊號」,得知「第一觸控區域」之技術特徵,故自未揭示B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
  ⒊B專利請求項3與甲證199技術內容之比對:
  甲證199第9、21頁所揭示○○○○○○○○○○○均屬人為設計之演算已如前述,完全無涉及透過「掃描線的控制」,且不同於B專利請求項3之「第二掃描訊號」及「偵測訊號」電氣訊號,更遑論揭示B專利請求項3之掃描線控制「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點而產生「偵測訊號」,得知「第二觸控區域」之技術特徵,故自未揭露B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
  ⒋B專利請求項4與甲證199技術內容之比對:
  ⑴甲證199第8、11、21、22頁所揭示技術內容已如前揭㈡之⒈之⑴所述,甲證199第8頁揭示觸控面板中的○○○○○○○○○,並非B專利請求項4以「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一觸控區域」,再「依序傳送複數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二觸控區域」,藉由兩觸控區域得知「觸控點」的掃描控制之技術特徵。甲證199第11頁揭示演算法○○○○○○○○技術內容,完全無涉及觸控面板「掃描線」的控制,自未揭露B專利請求項4「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至一觸控面板之複數第一掃描/偵測線之整體線上」與「依序傳送一第二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複數第二掃描/偵測線之整體線上」之技術特徵。甲證199第21頁已如前所述,第21頁之系爭演算法所○○○○○○○○○○○均屬人為設計之演算,完全無涉及透過「掃描線的控制」以「依序傳送第一掃描訊號」、「依序傳送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一、二觸控區域」,故甲證199第21頁揭示系爭演算法自未揭露B專利請求項1「第一、二觸控區域」之技術特徵。是以,甲證199第8、11、21頁未揭露B專利請求項4「第一掃描訊號至一觸控面板之複數第一掃描/偵測線之整體線上,以偵測該觸控面板之一第一觸控區域」與「依序傳送一第二掃描訊號至該觸控面板之複數第二掃描/偵測線之整體線上,以偵測該觸控面板之一第二觸控區域」之技術特徵。
  ⑵上述甲證199第21、22頁所揭示技術內容已如前述,甲證199「經演算法」○○○○○○,B專利請求項4並非依「演算法」○○○○○○○○○○,而是依「第一觸控區域與該第二觸控區域」得到「觸控點」技術特徵,故自未揭露B專利請求項4「依據該第一觸控區域與該第二觸控區域,而得知一觸控點」之技術特徵。
  ⑶B專利請求項4與甲證199第8、11、21及22頁之差異技術特徵已如前述,B專利係針對觸控面板的電極線掃描模式,藉由先偵測出觸控產生,得到一第一觸控區域,再偵測出觸控產生,得第二觸控區域,藉由兩觸控區域得知實際觸控點,改善習知技術中對「對所有的第一掃描/偵測線12’充電,消耗大量的電力對觸控面板充電,也因此降低了觸控面板的掃描速度」之問題。前開差異技術特徵為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所不可或缺的必要技術特徵,甲證199第8、11、21及22頁未揭露前開差異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甲證199第8、11、21及22頁對B專利請求項4所記載之「依序傳送一第一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一觸控區域」,再「依序傳送該第二掃描訊號」偵測「觸控面板」得「第二觸控區域」,藉由兩觸控區域得知「實際一觸控點」技術特徵(改善習知技術中「對所有的第一掃描/偵測線12’(即B專利圖1所示垂直之掃描線12’)充電,消耗大量的電力對觸控面板充電,也因此降低了觸控面板的掃描速度」之功效)不具有實質貢獻。
  ⒌B專利請求項5與甲證199技術內容之比對:
    B專利請求項5與請求項2之差異在於,B專利請求項5並未相同於請求項2進一步界定「控制單元傳送該第一掃描訊號」之訊號處理關係,B專利請求項5與請求項2相同技術特徵未揭示於甲證199,如前述甲證199未揭示B專利請求項2所述之理由,故B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未揭示於甲證199。
  ⒍B專利請求項6與甲證199技術內容之比對:
  B專利請求項6並無請求項3進一步界定「控制單元傳送該第二掃描訊號」之訊號處理關係,B專利請求項6與請求項3相同技術特徵未揭示於甲證199,如前述甲證199未揭示B專利請求項3所述之理由,故B專利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未揭示於甲證199。
 ⒎綜上所述,上訴人所舉甲證199、甲證143均未揭示B專利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而不具實質貢獻。 
  ㈣上訴人對於A、B專利並無實質貢獻,A、B專利並非上訴人之發明,上訴人依專利法第5條、第7條(及其反面解釋)、第12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79條等規定,請求確認專利申請權歸屬、請求移轉專利權及金錢賠償如先位聲明所示,即屬無據
三、備位聲明部分:
  上訴人對於A、B專利並無實質貢獻,A、B專利並非上訴人之發明,自非上訴人職務上之發明,上訴人依專利法第7條、第96條規定請求表示正確之發明人姓名、支付適當報酬如備位聲明所示,自難採憑。
四、本件專利申請權歸屬或發明人之爭執,已就上訴人主張為其創作之甲證199新進人員試用報告等相關內容與A、B專利各請求項比對分析如上,上訴人對於A、B專利並無實質貢獻,上訴人聲請㈠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調查A、B專利美國專利優先權的申請資料;㈡傳訊蔡○○或當時撰寫A、B專利文件之人;㈢命鴻瑞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提出被上訴人交付A、B專利及美國專利優先權等資料文件及圖示;㈣將上訴人所提出創作資料、A、B專利送請國立臺灣大學或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鑑定;㈤傳訊王○○、董○○、葉○○、葉○○、洪○○;㈥傳訊陳○○、何○○、吳○○及陳○○等(本院卷二第306至311頁),核無礙於前揭審認,並無必要,附此敘明
伍、綜上所述,上訴人以A、B專利為其非職務上發明,依前揭規定請求如先位聲明,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訴人上開請求,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於本院追加備位聲明,以A、B專利為其職務上發明,請求如備位聲明所示,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