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民專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彩豐精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淑珠
訴訟代理人 紀天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文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傑律師
被
上訴人 可利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全珍
被上訴人 陳建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