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民專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上訴聲明第三、四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