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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專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原   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劉羽珊律師       沈宗原律師 被   告 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麗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