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原 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金源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劉羽珊律師
沈宗原律師
被 告 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麗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