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專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原   告 液態空氣喬治斯克勞帝方法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L'AIR LIQUIDE-SOCIETE ANONYME POUR L'ETUDE       ET L'EXPLOITATION DES PROCEDES GEORGES       CLAUDE 法定代理人 Francois-Xavier de BEAUFORT ,IPD Director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施汝憬律師       鍾京洲律師 被   告 台灣日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津 公洋 訴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王惟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 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