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
原 告 美商藍姆研究公司(LAM RESEARCH CORPORATION)
法定
代理人 Craig P. Opperman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羽珊律師
被 告 奈司特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永欽
上列
當事人營業秘密
損害賠償等( 勞動) ,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
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