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營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 原   告 美商藍姆研究公司(LAM RESEARCH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Craig P. Opperman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羽珊律師 被   告 奈司特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永欽 上列當事人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勞動) ,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 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