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全
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湯舒涵律師
張秉貹律師
劉君怡專利師
姚金梅專利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ASTRAZENECA AB(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間
防止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聲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張哲倫律師、湯舒涵律師、張秉貹律
師、劉君怡專利師、姚金梅專利師。
二、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聲請人所提出如附件2 所示之藥品仿
單(即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民事卷之原證5、被證5之
完整仿單)。
三、禁止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訴訟以外
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ASTRAZENECA AB(瑞典商阿斯
特捷利康公司)間防止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由本院110 年
度民專訴字第9號(下稱本件訴訟)審理中,因附件2所示之
「脂可妥錠」藥品仿單(下稱
系爭藥品仿單)於藥品查驗登
記審查階段,並
非已公開得任意查詢之資料,而係聲請人重
要之機密資訊,非競爭同業所得知悉,具有一定之秘密性,
且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
經開示,或供本件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致妨害聲請人
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之事業活動
之虞,故有依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爰聲請對本
件訴訟原告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之
訴訟代理人張哲倫律
師、湯舒涵律師、張秉貹律師、劉君怡專利師、姚金梅專利
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
按當事人或
第三人就其
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
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訴訟
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
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
文。次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明定當事人或第
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形者
,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
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
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
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
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
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因此,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
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
作出適正
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
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
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
人
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
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
事準備工作之
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
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 1
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三、
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2 所示之系爭藥品仿單(即本件訴
訟之原證5、被證5完整仿單),
乃其所有之重要機密資訊,
非競爭同業所得知悉,具有一定之秘密性,又系爭藥品仿單
涉及聲請人所製造或銷售藥品之技術與商業資訊,若為競爭
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礙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
活動之虞,可認該藥品仿單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
堪認聲請
人已釋明系爭藥品仿單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且
迄本件秘密
保持命令聲請時為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
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藥品仿單之內容,則該營業秘密
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應有妨礙聲請人
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應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
用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對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即相對人
張哲倫律師、湯舒涵律師、張秉貹律師、劉君怡專利師、姚
金梅專利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第13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