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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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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度民秘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秘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 代 理 人 李世章律師 複代理 人 黃立虹律師       葉舜華 代 理 人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楊智堯       陳建維       陳中嶽 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吳俐瑩律師       劉君怡       張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 年度民專訴字第4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相對人張哲倫律師、吳俐瑩律師、 劉君怡、張雅雯。 二、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如附表所示。 三、禁止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10 年度民專訴字第4 號訴訟以 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 年度民專訴字第4 號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目前由本院審理中。因聲請人於本案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為其營業秘密,兩造間又存有競爭關係 ,故有對相對人張哲倫律師、吳俐瑩律師、劉君怡、張雅雯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 第1 項規定,聲請對前開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當事人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 文。次按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 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 、2 款情形者, 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 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 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 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 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 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 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 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 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 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 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 營業秘密之人,依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之立法意旨 ,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 法院之裁量為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抗字第625 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 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內容,則上開營業秘密如 經開示,或供本院110 年度民專訴字第4 號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事業活動之 虞,固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相對人於本院調查程序 中亦表示無意見等語。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哲倫律 師、吳俐瑩律師、劉君怡、張雅雯,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附表 ┌───┬────────────────────────┐ │ 編號 │名稱 │ ├───┼────────────────────────┤ │ 1 │附件一即更正後之仿單(無遮掩) │ ├───┼────────────────────────┤ │ 2 │本院109 年度民聲字第46號裁定主文所示附件二之仿單│ ├───┼────────────────────────┤ │ 3 │本院109 年度民聲字第46號裁定主文所示附件三之藥理│ │ │作用資料、臨床試驗報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