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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秘聲上字第7號 聲 請 人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秋 代 理 人 蔣大中律師       曾鈺珺律師       朱淑尹 相 對 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陳豫宛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 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 號侵害專利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翁雅欣律師、蘇怡佳律師、陳豫宛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民國110 年2 月19日FDA 藥字第1109900104號函所檢附之 威而鋼膜衣錠25公絲(衛署藥輸字第022381號)、威而鋼膜衣錠 50公絲(衛署藥輸字第022382號)、威而鋼膜衣錠100 公絲(衛 署藥輸字第022383號)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 9 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當事人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南光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目前由本院 以109 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 號(下稱本案訴訟)審理 中,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民國110 年2 月19日FDA 藥字第1109900104號函所檢附之威而鋼膜衣 錠25公絲(衛署藥輸字第022381號)、威而鋼膜衣錠50公絲 (衛署藥輸字第022382號)、威而鋼膜衣錠100 公絲(衛署 藥輸字第022383號)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下合稱系爭資料 ),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 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可能妨害聲請人基於營業秘密之 事業活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經查,系爭資料聲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藥品查驗登記之資 料,並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資訊,且其內容是關 於藥品之配方含量、處方依據等等相關細節,具經濟價值, 並經聲請人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應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資料 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 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 資料內容。相對人為本案訴訟南光公司訴訟代理人,為兼顧 南光公司訴訟上權益,自有使相對人接觸系爭資料之必要, 然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 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自有限制相 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 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35 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6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 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