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民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亨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進義
代 理 人 陳豐裕
律師
複 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成政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
慧局)申請「環形物之噴塗方法及其設備」專利(發明)及
「環形物之噴塗設備」(新型),經智慧局分別於109 年11
月1 日核准公告第I708639 號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一)、10
9 年5 月1 日核准公告第M594500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二
)。而系爭專利二早於109 年5 月1 日公告,任何人均可輕
易由新型專利圖式揭露之噴塗設備及說明書,知悉系爭專利
一實施手段及動作原理。
㈡聲請人為專營體育健身器材相關零組件之製造供應商,系爭
專利一、二之環形物使用於市面上習知之飛輪健身車或類似
之健身器材。聲請人與
第三人葉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葉信公司)就飛輪車使用之鋁環產品具有長期代工合作關係
,合作模式:第三人葉信公司自上游廠商期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期美公司)接獲品名「0000000D感應鋁環」(下
稱系爭鋁環)訂單後,轉向聲請人下單噴塗代工,由聲請人
負責鋁環產品兩側盤面噴漆、內外環部邊框面不可著漆之噴
塗作業。聲請人先前為符應第三人葉信公司對於鋁環邊框不
可著漆之要求,在進行噴塗作業之前均會在鋁環邊框上先黏
貼膠帶,完成噴塗作業後再予撕除,然此撕除膠帶之重複動
作,不僅大幅降低鋁環噴塗效率,以致成品噴塗效果不佳,
因此,聲請人持續開發並完成系爭專利一、二。
㈢聲請人於109 年10月間發現第三人葉信公司109 年10月21日
交易文件之首張交貨單採購單號「AP00-00000000-00」,與
109 年10月15日交易文件之末張交貨單採購單號「AP00-000
00000-00」並未連號,而且前者首張交貨單
所載交貨量72件
,也跟後者末張交貨單所載本次交貨量2,672 件不一致,因
此合理推論第三人葉信公司應有「AP00-00000000-00」、「
AP00-00000000-00」兩筆交易委託聲請人以外之人代工。另
第三人葉信公司曾於109 年7 月、12月間,兩度誤將相對人
為其所製之系爭鋁環退運給聲請人,聲請人發覺相對人為第
三人葉信公司所製之系爭鋁環兩側盤面保護層呈現光滑觸感
,係因使用與聲請人製造之系爭鋁環所用塗料不同所致。另
相對人為第三人葉信公司所製之系爭鋁環邊框未有黏膠殘留
,可見相對人係使用系爭專利一之噴塗技術進行塗膜,而噴
塗技術領域為業界通常可接受之單一代工物之塗膜任兩定點
厚度誤差為5 微米,經聲請人測量第三人葉信公司誤退予聲
請人之相對人產製之系爭鋁環,發現厚度誤差均在此標準內
,可見相對人係以系爭專利一之噴塗技術產製系爭鋁環。
㈣聲請人曾於109 年11月10日委託第三人南一國際
法律事務所
向相對人及第三人葉信公司寄發檢附有系爭專利一公報資料
之專利權敬告函,相對人及第三人葉信公司並未針對聲請人
要求尊重專利權一事爭執或否認,顯見相對人及第三人葉信
公司最早應係自109 年5 月1 日即知悉系爭專利一、二之技
術內涵,加上第三人葉信公司並未將所有期美公司訂單均委
託聲請人代工,聲請人合理懷疑相對人及第三人葉信公司已
抄襲系爭專利一之噴塗設備及方法為系爭鋁環之製造。聲請
人更進一步查得第三人葉信公司之貨車進出相對人位在屏東
縣○○市○○○路○○○○號之工廠,貨車載有標示系爭鋁環之
紙箱,顯見相對人在工廠進行系爭鋁環之生產,且係利用系
爭專利一之內容為實施。
㈤相對人生產之系爭鋁環、製造系爭鋁環之噴塗設備、噴塗設
備之結構圖說及操作流程等資料、生產系爭鋁環之所有生產
紀錄、生產報表、銷貨
記錄、會計憑證、發票、帳冊及其他
有關產銷系爭鋁環之數量、銷售數量等,均用以證明相對人
侵害系爭專利一,為認定相對人
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及
損害賠
償計算依據之重要證據,且系爭專利一包括製造方法、製造
設備及所製造之物之專利,相對人所為侵害活動具有隱密及
未公開之特徵,前開產品、設備及資料等,均在相對人支配
範圍,聲請人不能以通常方法取得。又系爭鋁環之結構特徵
及噴塗設備結構、相關文書等,易遭相對人變更而影響專利
侵權判斷,如聲請人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再依證據
調查程序
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證據,相對人即可能變更為其他
非專利範
圍之物,進行湮滅而難以使用,致聲請人無從舉證而影響
裁
判正確。因此,本件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
之虞,
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8 條規定聲請前往屏東縣○○市○○○路○○○○號
為證據保全,
並聲明:⒈相對人噴塗代工之系爭鋁環取樣2
件。⒉相對人噴塗代工系爭鋁環所使用之噴塗設備,以
勘驗
、照相及攝影方式
予以保全。⒊相對人噴塗代工系爭鋁環所
使用之噴塗設備之結構圖說及操作流程等文件或電磁紀錄,
以影印文件或複製電磁紀錄之方式,予以保全。⒋相對人與
第三人葉信公司合作代工系爭鋁環之所有生產紀錄、生產報
表、銷貨紀錄、會計憑證、發票、帳冊及其他有關製造、販
賣系爭鋁環之數量、銷售價格等文件或電磁紀錄,以拍照、
影印、光碟片複製或其他必要方式予以保全。
二、
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
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
表明應保全之證據,並釋明應保全之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368 條第1 項、第370 條之規定即明。而所謂證據有滅失
之虞,係指供為證據之材料本體,有消失之危險;至證據有
礙難使用之虞,係指證據若不即為保全,將有不及調查使用
之危險者而言,而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1 項第4 款所謂應
保全證據之理由,當包含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1 項所定要
件,如證據是否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就確定事、物之現
狀有無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或如專利侵害事件之侵權可能
性等各種事由,依同法第370 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自須依
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
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尚不得僅憑聲請人一方主觀
抽象之臆測,即准許為證據保全。證據保全之目的在防止證
據之滅失,或難以使用,致影響裁判之正確;
苟證據並非即
將滅失,致有時間上之急迫性,而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中為調
查者,訴訟
當事人原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中聲請調查即可,自
無保全證據之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29 號、85年
度台抗字第305 號、92年度台抗字第502 號、94年度台抗字
第725 號裁定意旨
參照)。復參照同法第284 條規定,聲請
人應提出可使法院相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
據予以釋明,否則即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5
3 號民事裁定意旨)。
三、
經查:
㈠聲請人為系爭專利一之專利權人,專利權
期間為109 年11月
1 日至128 年11月20日止,有系爭專利一專利證書及說明書
公告本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19至47頁)。
㈡系爭專利一之分析:
⒈所欲解決問題:環形物件( 8)之盤面( 81) 會與外部環境
、空氣接觸,導致容易產生氧化現象,因此,在產製出廠
前均會在盤面噴塗一層防氧化層( 9)。然而,一般於產製
施工時,會經由人工方式於每一環形物件( 8)之制動面(
82) 上黏貼遮蔽膠帶( 10) ,之後,再於盤面( 81) 上噴
塗防止氧化的塗料,待熱烘乾燥後,再將遮蔽膠帶撕離(
10) ,而上述製程具有些許缺失,說明如下:1 。人工貼
膠費時費工,且噴塗後須再次撕離,同樣透過人工施作,
造成人事成本提高與浪費工時的缺失。2 。人工貼膠除了
費時費工之外,因人為問題無法掌控精準度,每一人員所
黏貼的手法技巧不同,故會造成產品不一致性,或黏貼不
當導致噴塗涉及制動面的缺失[ 無法使用] ,且人工貼膠
只要位置稍有偏差,於撕離時也會造成不良品,相對地導
致不良率提高。3 。遮蔽膠帶昂貴,僅為一次使用性,造
成耗材成本提高的缺失。4 。因全為人工細部施作,無法
達到量產,產制量低不符經濟效益(系爭專利說明書【先
前技術】,本院卷第27至28頁)。
⒉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本發明環形物之噴塗方法及其設備
主要目的與功效,係由以下具體技術手段所達成:其主要
於機
台上設有帶動載盤位移的輸送機構,讓待噴塗環形物
架設定位於載盤上,透過輸送機制循著機台上的噴塗路徑
位移運送,並啟動自轉機構讓所述載具呈現自轉狀態,再
通過除塵用風槍及噴塗用噴槍對應待噴塗環形物的噴塗盤
面進行表面除塵及噴塗保護層;藉此,能於環形物外側盤
面均勻噴塗保護層,保護環形物使用過程不氧化(系爭專
利一說明書【發明內容】,本院卷第28至29頁)。
⒊請求項內容:
⑴請求項1 :一種環形物之噴塗設備,其包含有:一機台
,於上方設有一支架,所述支架一端設有一推動源,所
述推動源出力軸端連結一滑動件,並於所述滑動件上設
有多數支桿;一輸送機構,係設置於機台上,包含一驅
動源及多數個從動輪組,所述驅動源連結帶動其一從動
輪組轉動,而多數個從動輪組間套組一傳動帶而同步轉
動;多數個承料組,為用以承載待噴塗環形物之載具,
其每一承料組設有一載盤,所述載盤中央設有一軸桿,
所述軸桿對應穿組於一軸套,所述軸套組設定位於所述
輸送機構之傳動帶上,並於所述軸桿末端設有一摩擦件
;一除塵部,係具有一風槍,所述風槍架設於所述機台
上的其一支桿,且能於所述支桿上活動位移調整吹氣位
置,所述風槍用以吹拂氣體於待噴塗環形物的盤面,以
進行表面除塵;至少一噴塗部,為鄰設於所述除塵部一
側,係包含有一噴槍,所述噴槍架設於所述機台上的另
一支桿,且能於所述支桿上活動位移調整噴塗位置,所
述噴槍用以噴塗塗料於待噴塗環形物的盤面,以形成保
護層;一自轉機構,係對應架設於所述機台一側,且對
應所述除塵部及所述噴塗部,其包含有基座,於所述基
座上設有一動力源及一轉輪,所述動力源之出力軸端與
轉輪間套設有一動力摩擦帶,所述動力摩擦帶與位於所
述除塵部及所述噴塗部處之所述承料組的軸桿摩擦件相
貼帶動,令所述軸桿帶動所述載盤自轉;其中:於所述
支架上設有一感應器,所述感應器位於所述除塵部前端
,用以感測所述承料組之載盤輸送位置,並控制所述除
塵部之風槍、所述噴塗部之噴槍啟閉及所述推動源的運
作。
⑵請求項2 :如請求項1 所述之環形物之噴塗設備,其中
於所述載盤上設有一內頂撐緣,所述內頂撐緣對應卡掣
於待噴塗環形物的內環面,用以定位待噴塗環形物於所
述載盤上。
⑶請求項3 :如請求項1 所述之環形物之噴塗設備,其中
所述噴塗設備進一步銜接一烘乾(烤)設備,所述烘乾(
烤) 設備承接噴塗後的環形物,用以將所述保護層烘乾
。
⑷請求項4 :一種環形物之噴塗方法,係包含有如請求項
1 至2 中任一項所述之設備;其方法為:將待噴塗環形
物架設定位於一載盤上,所述載盤透過輸送機制循著機
台上的噴塗路徑導送;當所述機台感測待噴塗環形物進
入時,係啟動自轉機構令所述載盤呈現自轉狀態,以帶
動待噴塗環形物
旋轉,並同步啟動一風槍對應待噴塗環
形物的噴塗盤面進行盤面除塵動作;於盤面除塵後,讓
自轉狀態下的待噴塗環形物進行表面噴塗,係通過噴槍
將塗料噴塗於待噴塗環形物噴塗盤面,於噴塗完畢後導
出。
⑸請求項5 :如請求項4 所述之環形物之噴塗方法,其中
於待噴塗環形物進行除塵、噴塗時,其所述載盤保持被
輸送前進的狀態,而所述風槍及所述噴槍隨之位移,主
要透過所述機台上設置的支架,於所述支架一端設置一
推動源,讓所述推動源出力軸端連結推動安裝所述風槍
、所述噴槍的滑動件隨所述載盤位移,讓所述滑動件上
各支桿安裝的風槍、噴槍隨待噴塗環形物位移進行吹氣
除塵、噴塗保護層動作者。
⑹請求項6 :一種環形物,係包含有如請求項4 至5中任
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所述環形物包含有內環面、外環
部邊框面及二側盤面,於二側盤面噴塗有保護層者。
㈢系爭專利二之分析:
⒈因系爭專利一、二係聲請人就相同創作同日分別申請發明
專利及新型專利,因此所欲解決問題及解決問題之技術手
段,均與系爭專利一實質相同。
⒉請求項內容:
⑴請求項1 :一種環形物之噴塗設備,其主要包含有:一
機台,於上方設有一支架,所述支架一端設有一推動源
,所述推動源出力軸端連結一滑動件,並於所述滑動件
上設有多數支桿;一輸送機構,係設置於機台上,包含
一驅動源及多數個從動輪組,所述驅動源連結帶動其一
從動輪組轉動,而多數個從動輪組間套組一傳動帶而同
步轉動;多數個承料組,為用以承載待噴塗環形物之載
具,其每一承料組設有一載盤,所述載盤中央設有一軸
桿,所述軸桿對應穿組於一軸套,所述軸套組設定位於
所述輸送機構之傳動帶上,並於所述軸桿末端設有一摩
擦件;一除塵部,係具有一風槍,所述風槍架設於所述
機台上的其一支桿,且能於所述支桿上活動位移調整吹
氣位置,所述風槍用以吹拂氣體於待噴塗環形物的盤面
,以進行表面除塵;至少一噴塗部,為鄰設於所述除塵
部一側,係包含有一噴槍,所述噴槍架設於所述機台上
的另一支桿,且能於所述支桿上活動位移調整噴塗位置
,所述噴槍用以噴塗塗料於待噴塗環形物的盤面,以形
成保護層;一自轉機構,係對應架設於所述機台一側,
且對應所述除塵部及所述噴塗部,其包含有基座,於所
述基座上設有一動力源及一轉輪,所述動力源之出力軸
端與轉輪間套設有一動力摩擦帶,所述動力摩擦帶與位
於所述除塵部及所述噴塗部處之所述承料組的軸桿摩擦
件相貼帶動,令所述軸桿帶動所述載盤自轉;
⑵請求項2 :如請求項1 所述之環形物之噴塗設備,其中
於所述支架上設有一感應器,所述感應器位於所述除塵
部前端,用以感測所述承料組之載盤輸送位置,並控制
所述除塵部之風槍、所述噴塗部之噴槍啟閉及所述推動
源的運作。
⑶請求項3 :如請求項2 所述之環形物之噴塗設備,其中
於所述載盤上設有一內頂撐緣,所述內頂撐緣對應卡掣
於待噴塗環形物的內環面,用以定位待噴塗環形物於所
述載盤上。
⑷請求項4 :如請求項1 所述之環形物之噴塗設備,其中
所述噴塗設備進一步銜接一烘乾( 烤) 設備,所述烘乾
(烤) 設備承接噴塗後的環形物,用以將所述保護層烘
乾。
⑸請求項5 :一種環形物,係包含有內環面、外環部邊框
面及二側盤面,於二側盤面上噴塗有保護層,所述保護
層採如請求項1 至4 中任一項所述之噴塗設備所製成者
。
㈣就相對人是否有侵害系爭專利一之可能乙節,綜觀目前聲請
人所提出之證據,僅有甲證6 關於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為第
三人葉信公司代工之系爭鋁環照片,而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至3 標的為「環形物之噴塗設備」、請求項4 、5 標的為「
一種環形物之噴塗方法」,僅從照片顯示之系爭鋁環外觀,
無從推知製造之「設備」及「方法」等技術內容,未實質對
應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至5 。另系爭專利一請求項6 標的為
「一種環形物」,另有「如請求項4 至5 中任一項所述之方
法」等記載內容,該請求項屬「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
在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被引用之請求項中被引用之技術特
徵,因此,系爭專利一請求項6 自當包含請求項4 、請求項
5 所揭技術內容,然甲證6 照片所見之系爭鋁環之製造方法
,無從由照片推知,業如前述,因此,亦無法認定對應系爭
專利一請求項6 全部技術內容。故而,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
據,
難認其就相對人有侵害系爭專利一之虞一事已為釋明。
㈤另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至4 標的為「環形物之噴塗設備」,
而僅由甲證6 照片所示之系爭鋁環外觀,無法推知製造該物
之「設備」技術內容,未實質對應系爭專利二請求項1 至4
。另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標的為「一種環形物」,前開照片
所示之系爭鋁環,雖大致對應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一種環
形物,係包含有內環面、外環部邊框面及二側盤面,於二側
盤面上噴塗有保護層」技術內容,然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進
一步包含「所述保護層採如請求項1 至4 中任一項所述之噴
塗設備所製成者」,而由照片所示之系爭鋁環無法推知其製
造設備,因此,亦未對應系爭專利二請求項5 全部技術內容
。故而,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同樣難認其就相對人有侵
害系爭專利二之虞一事已盡釋明。
㈥又表面防氧化處理技術包含各種涉及化學、物理及電子電機
領域之多類型加工型態。縱然限縮至噴槍噴漆方法及設備而
言,亦涉及前處理、噴塗範圍、噴頭擺置(噴槍作動)及產
線流程、後加工(烘乾、上保護層等)等技術手段,而有眾
多可能之製造設備及方法實施
態樣,以系爭專利一請求項1
技術內容為例:⑴其界定機台、支架、支桿、輸送裝置等位
置及配置關係,但業界會因應工廠現場空間及產線進行調整
,包含有眾多可能配置方式而有所不同。⑵其界定摩擦件之
轉動技術,但業界亦可採齒輪、傳動軸甚或馬達直接轉動等
多種技術以達成轉動目的,非僅以摩擦件轉動技術為限。⑶
其界定風槍除塵技術,但業界亦可採水洗、酸洗或揮發溶劑
清洗等多種技術以達成除塵及提高附著度等目的,非僅以風
槍除塵技術為限。⑷界定「噴塗部…鄰設於所述除塵部一側
」等技術,但業界亦可先預熱,排列方式即有不同,且業界
欲上漆時,亦可採其他塗佈手段,而有所不同。⑸其界定自
轉機構,但業界可採活動噴塗方式(如機械手臂等),即無
須此機構。⑹其界定感應器等,但業界可採製程及輸送產線
之自動控制手段,即無須在除塵部前端配置感應器。
綜上所
述,依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之理解,對環狀物進行上漆之
塗佈設備及方法之可能實施態樣,幾近達到難以計數之程度
,因此,僅憑甲證6 照片所示系爭鋁環之內容,尚難逕自推
知其系爭鋁環之製造設備及方法為何,更見聲請人所提證據
並未就相對人有侵害系爭專利一、二之虞為釋明
㈦另聲請人110 年2 月20日民事
陳報狀略稱:以五件第三人葉
信公司誤退給聲請人之系爭鋁環其上六處定點膜厚進行數據
量測及拍照記錄【甲證12】,該五件系爭鋁環分別取其兩定
點之膜厚最高值與最低值相差,顯示誤差值介於1.1 微米至
2.3 微米範圍內…系爭鋁環之塗膜噴塗技術應係與聲請人專
利鋁環產品皆同樣採用機台專利噴塗方法,而達成鋁環定點
塗膜厚度符合業界誤差標準值及平均化之技術效果等,主張
相對人產製之系爭鋁環有侵權之虞
云云。經查,系爭專利一
及系爭專利二申請專利範圍,係界定機台、輸送機構、承料
組、除塵部、噴塗部、自轉機構、及感應器等構件配置之技
術特徵,以及相關噴塗方法及對應該裝置及方法所製成之環
形物,上述申請專利範圍記載內容皆未有對應「膜厚誤差標
準值及平均化」之相應技術特徵,縱然稍有關聯之噴槍及自
轉機構,亦僅有「噴槍用以噴塗塗料於待噴塗環形物的盤面
,以形成保護層」、「帶動所述載盤自轉」等記載,申請專
利範圍記載內容與「膜厚」等技術
無涉。聲請人以系爭專利
一及系爭專利二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事項之技術特徵,主張
相對人產製之系爭鋁環對應塗佈設備及方法有侵權之虞,其
推論已屬過度臆測,主張顯不足可採。
㈧再者,聲請人係以證據有滅失之虞或礙難使用之虞為據,聲
請本件證據保全(本院卷第147 頁),然聲請人僅以保全之
產品、設備、單據、文書等,均在相對人管領範圍,即主張
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等同就此要件未盡釋明之責,因各
該證據保全之標的,幾近均處於相對人管領範圍,單以相關
資料均處相對人管領範圍一詞,即認就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
用之虞,則殊難想像有何情況將不符此項要件之釋明要求,
因此,聲請人除保全標的均處相對人管領範圍之主張外,並
未提出其他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據,難認聲請人就此要件已
盡釋明之責。至於相對人或第三人葉信公司接獲聲請人關於
尊重專利權之通知後,倘其認為並未有侵害聲請人之專利權
,或認向來尊重聲請人之專利權,則其等未予回應,亦非有
何不合常情之處,自無從以此即認聲請保全之證據有滅失或
礙難使用之虞。
㈨綜上,本件聲請人並未釋明相對人有侵害系爭專利一、二之
虞,更僅以主觀臆測為據,而未釋明有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
之虞,故聲請人就保全證據之理由,釋明不足,本件聲請於
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