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
抗 告 人 蕭玉蓮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吳元財、李秋霞、嵐雅影視傳播有限公司、徐雲芳、黃正宗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110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十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13日之裁定,於111年4 月19日具狀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未據繳納。茲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為補繳,逾期未據補繳者,即裁定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