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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良偉特殊印刷社        智慧森林數位有限公司 兼共同法定 代理人    王柏棟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何紫瀅 再審被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相對人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著 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1 日本院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5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 仟參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5 號民事確定判 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320 元,尚未據再審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補正,逾限即依 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