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良偉特殊印刷社
智慧森林數位有限公司
兼共同法定
代理人 王柏棟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何紫瀅
再審
被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
相對人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著
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1
日本院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5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
仟參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
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5 號民事
確定判
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320 元,尚未據再審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補正,逾限即依
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