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良偉特殊印刷社        智慧森林數位有限公司 兼共同法定 代理人    王柏棟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何紫瀅 再審被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 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 31日本院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5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6 月2 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5 起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同月8 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7頁),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應認本件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