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良偉特殊印刷社
智慧森林數位有限公司
兼共同法定
代理人 王柏棟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何紫瀅
再審
被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
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
31日本院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5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
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
期間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
定甚明。
二、
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6 月2 日命其於收受裁定
正本之
翌日5 起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同月8 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見本院卷第37頁),再審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應認本件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