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益誠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傅傳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