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民著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逢麗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