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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著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銀河娛樂有限公司、陳美珍間侵害 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 仟零貳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7 月2 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一部上訴,上訴聲明 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 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