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民補字第275號
原 告 佳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偉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參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