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正和餐飲有限公司
即被 告 京秉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46頁)。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答詢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0至560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