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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公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公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正和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建宏           
訴訟代理人    黃志國律師
上 訴
即被    告    京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6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0至560頁),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