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商訴字第41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關於原判決
主文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關於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關於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部分,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