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液態空氣喬治斯克勞帝方法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L'AIR LIQUIDE-SOCIETE ANONYME POUR L'ETUDE
ET L'EXPLOITATION DES PROCEDES GEORGES
CLAUDE
施汝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輔 佐 人 徐哲謙
侯春岑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2月15 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3 月3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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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