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緯聯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專利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陸仟零貳元,及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前開事項應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
正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