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游舒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
輔 佐 人 紀佩君 住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555號8樓
黃以政 住同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麗琴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住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324號3樓
吳俊億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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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