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刷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確認
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