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保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