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
原 告 幸福翼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宜芬
朱芳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
被告於同年7月5日具狀
聲請陳明有與原告和解之意願,並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並製作和解筆錄,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㈡狀在卷
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