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原 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羅秀培律師
林嘉興專利師
蔡亦強專利師
鄭宇航律師
呂正忠專利師
被 告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仁宜律師
李維峻律師
盧懷力專利師
陳柏宇專利師
謝慧嫻專利師
被 告 王世岳
訴訟代理人 洪振盛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