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
原 告 美商CMC材料
有限責任公司(CMC Materials LLC)
【原名: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喬瑟夫 科萊拉(Joseph Colella)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黃予貞律師
被 告 美商杜邦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羅門哈
斯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ohm and Haas Electr
onic Mat(簡稱)】
台灣杜邦特用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羅門哈斯亞
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輔 佐 人 黃慧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重玖律師
劉冠廷律師
本件原指派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之裁定撤銷,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祖漢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