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專訴字第71號
原 告 張兆承
何娜瑩律師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蔡佳叡
林鼎堅
被 告 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David Jon Feinstei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
童啟哲
李貞儀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薏瑄律師
參 加 人 Daimay North America Automotive, Inc.
法定代理人 Jianhua Wang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謝祥遇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17行關於「○○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第20行關於「王蕙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薏瑄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