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暫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馮達發律師
鍾薰嫺律師
吳重玖律師
吳柏垚律師
陳信行
相 對 人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詹嘉皓
鐘世英
楊喬予
邱士哲
邱明傑
鄔洪源
共同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