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被 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被 告 陳銘仁
訴訟代理人 王怡茜律師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雅筑律師
魏鏮律師
被 告 李宏遠
訴訟代理人 劉耀文律師
被 告 陳懷傑
被 告 陳兆嶸
訴訟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魯英㨗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張詒荌律師
被 告 徐立豪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被 告 奧爾數位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詠劭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李京叡,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