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奇盈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晶享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108年度民聲字第52號裁定就「搭配型號為安國AU6989SN-GTC(即AU6998)晶片之記憶體識別碼修正裝置主機板」之保全證據
予以解除,並返還
聲請人。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之
本案訴訟程序已判決確定,請准予發還聲請人所
持有之「搭配型號為安國AU6989SN-GTC(即AU6998)晶片之記憶體識別碼修正裝置主機板」等語。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保全證據,前經本院108年度民聲字第52號裁定准予就聲請人所持有之「搭配型號為安國AU6998晶片之記憶體識別碼修正裝置主機板」,予以證據保全,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前往聲請人位在○○市○○路0段○○○號○樓營業處所實施證據保全,經聲請人與相對人在場以電腦測試顯示該晶片型號為AU6989SN-GTC晶片,且據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型號為AU6989SN-GTC晶片與AU6998晶片係屬相同產品(保全證據卷第148頁、本院卷第15頁)。
嗣相對人主張聲請人有侵害其專利權而提起本案訴訟,業於110年11月30日經本院以110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已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本案訴訟及保全證據案卷核閱
無訛,則本院108年度民聲字第52號裁定准許之保全證據,已無繼續保全證據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返還該等證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