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大佧有限公司
張瓊文
上 訴 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參拾肆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陸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