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大佧有限公司
張瓊文
上 訴 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111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4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故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