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2號
原 告 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 Inc. )
連家麟律師
楊淇皓律師
被 告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高忠
被 告 熊國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謝煒勇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漢傑,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