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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著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Inc.)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再共同訴訟之連帶債務人共同提起上訴者,其訴訟標的金額應逕依1人計算其價額。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Inc.)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均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書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