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汶萊商至盛國際有限公司(ESITO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聲請撤銷
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年三月二日所為一○○年度民全字第一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
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民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在案(下稱
系爭假處分裁定),
因兩造間請求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已無假處分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
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
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系爭假處分裁定
予以准許,此由本院調取該案卷宗
查核屬實。
茲聲請人為系爭假處分裁定之
債權人,
是其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