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民商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和國際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菁弘國際有限公司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本件兩造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此有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上訴聲明可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750元,
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送達後十日內命上訴人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