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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及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被告長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政威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鄒苡彤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邱建昇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姿雯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邱信堯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何枚霞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林庭伃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曾子溏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鄭捷丞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郭亭君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簡瑋億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林后儂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李偉豪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李瑞梅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張永欣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周彥呈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映潼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歐展豪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林家瑩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黃紹宇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林貞潔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彭成棟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呂志偉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林佑臻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謝雨蓁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吳英年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施雅金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張芯瑜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丁重博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王怡惠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宋祐塵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聖文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李其城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江品蓉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吳仲恩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吳翎妤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孫慧宸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盧至軒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蕭可昀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周宛儀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童宜琇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周茵茵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林君澤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蔡佩蓁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黃韻如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黃郁雯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正昆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黃琮雄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林齡君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黃琮鈞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鍾國信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許張寶香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采薇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呂仁智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朱哲銳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江映霖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秋茹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蔡佳珅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邱惠君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林筱珮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曾麗燕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林柏均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魏莉綸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謝月琴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朱子元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李若穎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高詩涵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吳政昌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亭佑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曉榮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阮俊瑋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黃郁順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莊大任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淑鳳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李偉琦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永杰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李欣怡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葛湘雲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劉穎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伊亭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葉禹葳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朱品維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蔡佳靜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張家瑋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邱淳湄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林大凱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林軒正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張智翔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高建宇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旻君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黃愷傑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黃正翰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亞淳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楊伯劭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淑華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以潔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蕭智鴻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邱俊凱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翰軒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朱益達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柏志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呂志中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呂慧君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陳啟賢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皓霖企業社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皓霖企業社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被告林柏霖、被告何宸皓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亮晨茶坊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亮晨茶坊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被告洪玉梅、被告林敬家、被告王薇婷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億星飲料店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億星飲料店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被告李家育、被告李家宏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虹旭商行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虹旭商行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被告高佳伶、被告倪晛雯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尼哥商行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尼哥商行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被告倪晛雯、被告邱立中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竑勝茶行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竑勝茶行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被告吳昭蓉、被告林政緯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浥宸企業社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浥宸企業社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被告吳欣桂、被告呂詩雅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會鎂飲料店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會鎂飲料店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被告吳治緯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凱威茶坊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凱威茶坊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被告邱俊凱、被告王威翔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多嘉茶坊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多嘉茶坊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被告陳翰軒、被告邱得學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禾良茶坊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禾良茶坊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被告吳秀娟、被告吳綉專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百葦茶水舖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百葦茶水舖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被告吳秀娟、被告朱益達、被告陳柏志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百陞茶水舖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百陞茶水舖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被告陳柏志、被告吳秀娟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樂興茶行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被告樂興茶行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被告陳啟賢、被告林郁婷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義美吉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義美吉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志明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偉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偉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周軍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芊樂國際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芊樂國際有限公司與被告蕭智鴻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凱威茶坊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凱威茶坊有限公司與被告邱俊凱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成滿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成滿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呂志中應連帶給付至少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雙口餐飲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雙口餐飲有限公司與被告呂慧君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追加被告江妮嫺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追加被告李文峰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追加被告粘育銘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追加被告蘇韋安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追加被告王韻琇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追加被告徐宇志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追加被告曾維涵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追加被告郭厚廷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追加被告李欣螢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追加被告智富商行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追加被告智富商行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追加被告石佳靜、追加被告徐偉智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追加被告福熊茶行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追加被告福熊茶行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則追加被告陳協志、追加被告韋佳怡應對於不足之額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追加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部分,業經原告撤回起訴(本院卷㈩第37、41頁)。 |
| 追加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至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長沂公司與被告陳昆池、被告陳政威、被告游正仁應連帶給付至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追加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與追加被告葉榮廷應連帶給付至少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
| 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長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並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第01830579號「海神」商標於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 |
| 被告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費用將本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主文以標楷體字型字體大小十八號字體刊載於自由時報全國版第一版。 |
| 原告就第一項至第一百三十九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