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
原 告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大陸商物聯智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郭靜穎
被 告 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上二人共同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