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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專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律師
            陳群顯律師
            柯凱繼律師
            李家賢                                     
被      告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真瑋             
被      告  允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心怡             
被      告  立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進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劉青青律師  
            林翰緯律師 
輔  佐  人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余巧瑄
附表:
更正項目
原判決
更正裁定
理由欄、貳、五、㈠、3、(3)即原判決第43頁第22至23行
圖6.2.3.1以系爭專利圖1、5分別代表電極部截面與殼體截面的部分區域為齊平、齊平
圖6.2.3.1系爭專利圖6、7、9、10所示發光裝置俯視圖之相同一側的殼體截面、邊緣區域及中央區域,觀察三者外側輪廓得到的凸出結構
理由欄、貳、五、㈡、3、(7)即原判決第51頁第3至4行
(7)分別以淺藍色、橙色標記電極部截面與殼體截面於乙證26圖4
(7)圖6.2.4.7,分別以淺藍色、橙色標記電極部截面與殼體截面於乙證26圖4
理由欄、貳、五、㈢、4、(2)、①即原判決第57頁第27至28行、第58頁第8行
如圖6.3.4.1、6.3.4.2所示 
由圖6.3.4.1、6.3.4.2淺藍色電極部
如圖6.2.4.6、6.2.4.7所示
由圖6.2.4.6、6.2.4.7淺藍色電極部
理由欄、貳、五、㈢、4、(2)、②即原判決第58頁第20行、③即原判決第59頁第11行
圖6.3.4.1標示
料袋
圖6.2.4.6標示
料帶
理由欄、貳、五、㈣、4、(2)、①即原判決第63頁第29至30行
如圖6.2.4.6、6.2.4.7所示可知電極部截面為平整,而殼體截面為多面彎曲凸起
如圖6.2.4.6、6.2.4.7所示可知殼體截面為平整,而電極部截面為多面彎曲凸起
理由欄、貳、五、㈣、4、(2)、②即原判決第64頁第16至17行
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電極部截面與該中央區域係非共平面」附屬技術特徵3A
進一步界定「其中該中央區域及該邊緣區域皆突出於該殼體截面」附屬技術特徵3A
理由欄、貳、五、㈤、4即原判決第66頁第3行
4、系爭專利3請求項1至4均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4、系爭專利3請求項1至3均不具進步性
理由欄、貳、五、㈤、4、(2)即原判決第66頁第17至21行、第66頁第27行至67頁第3行、第67頁第3至5行
乙證23、25、28、29、31未同時揭示殼體截面與電極部截面已如前述,是乙證23、25、28、29、31未揭示技術特徵1D,乙證30雖揭示「殼體截面」與「電極部截面」,乙證30之電極部截面與殼體截面為齊平,且電極部截面不具有邊緣區域與中央區域之區分,因此,乙證30未揭示……
又乙證23、25、28、29、30……25、28至31擇二之組合未揭示技術特徵1E
乙證22、25、28至30未揭示技術特徵1D,乙證31未揭示技術特徵1E,乙證22、25、28至31擇二之組合未揭示技術特徵1E,系爭專利3……
乙證23、25、28至30未同時揭示殼體截面與電極部截面已如前述,是乙證23、25、28至30未揭示技術特徵1D,乙證31雖揭示「殼體截面」與「電極部截面」,惟乙證31之電極部截面與殼體截面為齊平,且電極部截面不具有邊緣區域與中央區域之區分,因此,乙證31未揭示……
(應刪除)
乙證23、25、28至30未揭示技術特徵1D,乙證31未揭示技術特徵1E,系爭專利3……
理由欄、貳、五、㈤、4、(3)、①即原判決第67頁第30、31行
如圖6.2.4.8、6.2.4.9所示  
故乙證26說明書
如圖6.2.4.4所示  
故乙證24說明書
理由欄、貳、五、㈤、4、(3)、②即原判決第68頁第4至6行
乙證25圖3之LED四角具有圓角形狀與乙證24圖7之發光二極體10呈現直角存有明顯差異
(應刪除)
理由欄、貳、五、㈤、4、(3)、③即原判決第68頁第17行
乙證24未揭示
乙證24揭示
理由欄、貳、五、㈤、4、(4)、①即原判決第69頁第9至10、16至18行
如圖6.2.4.6、6.2.4.7所示可知電極部截面為平整,而殼體截面為多面彎曲凸起
如圖6.2.4.6、6.2.4.7所示可知殼體截面為平整,而電極部截面為多面彎曲凸起
理由欄、貳、五、㈤、4、(4)、②即原判決第69頁第27行至70頁第2行
而乙證28圖10、11未顯示外引線突出部104a或外引線端子較小突出部111a突出於中間外引線突出部104a1,如前述理由,乙證31圖6、10、11揭示連接條13(電極部截面)與側面23為同一平面,與突出側面24同側另一電極部13相較,無法認定何者位於邊緣區域或中央區域,因此乙證31未揭示技術特徵1C後段,
(應刪除)
理由欄、貳、五、㈤、4、(4)、③即原判決第70頁第12至14行
乙證28、31擇一與乙證2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乙證23、25、29、30擇一與乙證2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3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理由欄、貳、五、㈤、4、(5)、③即原判決第72頁第1行
乙證27未揭示
乙證27揭示
理由欄、貳、五、㈤、4、(5)、④即原判決第72頁第9至10行
可證明系爭專利3請求項1至3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可證明系爭專利3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理由欄、貳、五、㈤、5即原判決第72頁第13、15、16行
乙證2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2、5
系爭專利3請求項1至3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乙證2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2、5至8、10 
系爭專利3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