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月麗
即 被 告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陳義展
金碧輝煌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産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47頁)。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249頁至第253頁),故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