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優賀普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醫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陸拾伍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
本件兩造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第二審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65元,
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送達後五日內命上訴人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