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廖家振律師
被 告 湛積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黃岩
凃志傑
李盈宏
戎鴻銘
石穎哲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張詠婷律師
被 告 王昶明
郭育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劉育杰律師
被 告 鄭宗泰
王孝武
游傳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