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原 告 群曜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林奕瑋律師
被 告 樸實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被 告 黃艾可
被 告 黃獻德
被 告 徐振中
被 告 廖宸誼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