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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限制閱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貿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華洲             
代  理  人  孫德至律師
            黃思維律師
輔  佐  人  王語箏                                 
            嚴正                 
相  對  人  信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惠             
代  理  人  翁雅欣律師
相  對  人  楊丁山                                   
            王奕碩                                   
            吳龍興                                     
            林澤師                                 
            蘇柏彰                                 
兼  上六人
共同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
相  對  人  翁雅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相對人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編號1、2、4、5、7、12、14、15、17、20、21、22所示之訴訟資料。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下稱本案訴訟)係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即111年4月15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在卷為佐(見本案訴訟卷一第15頁),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民暫字第3號案件(下稱民暫案)中提出所有「全自動精密輪刀裁斷機」、「全自動精密雷射飛剪輪轉裁斷機」(下稱RDC系列產品)之設計圖、加工標準工序資訊、聲請人蒐證相對人不法行為相關資料及與聲請人客戶間往來信件內容等資訊(下合稱系爭資料,詳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涉及聲請人營業秘密或業務上秘密,若未限制系爭資料之開示或使用,聲請人將受有重大損害之虞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禁止相對人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編號2、4、5、7、20、22訴訟資料,及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編號1、3、6、8至19、21、23訴訟資料等語。
三、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自明。該條所規定之卷內文書,包括法院辦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之文書,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據方法,依法調取之相關文書,且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包括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而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72號裁定意旨參照)。基此,倘限制當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訴訟資料,將有害於當事人訴訟實施權、行使辯論權及程序權之保障,而有違訴訟平等原則,原則上即不應准許。
四、經查,附表編號1、2、4、5、7、20、22所示訴訟資料涉及聲請人關於RDC系列產品之公司內部資訊,附表編號12、14、15、17所示訴訟資料記載有RDC系列產品報價紀錄,附表編號21所示訴訟資料涉及聲請人與第三人間商業交易需求及磋商內容,均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依聲請人所述,附表編號1、2、4、5、7、20、22所示訴訟資料為聲請人製造、設計RDC系列產品等重要資訊,附表編號12、14、15、17所示訴訟資料為產品相關報價資訊,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又附表編號21訴訟資料若經洩漏,可能使聲請人與客戶間商業關係出現破綻,或喪失締約機會,或遭受其他不可預期之不利益,難謂無重大損害之虞,復依聲請人提出之電腦資料存取權限設定螢幕截圖、生產管理系統電腦螢幕截圖等管制措施(見民暫案卷一第91頁至第99頁、第231頁至第233頁),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該等資料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4、5、7、12、14、15、17、20、22所示訴訟資料之內容屬其營業秘密,附表編號21所示訴訟資料屬其業務秘密盡其釋明之責。再者,附表編號1、2、4、5、7、12、14、15、17、20、22所示訴訟資料與本案訴訟認定是否為營業秘密有關,在訴訟上具有重要性,且本案訴訟已進入審理程序時,倘不許相對人閱覽,勢將影響相對人之訴訟實施權、辯論權及程序權之保障,而有違訴訟平等原則,並影響本院就本件訴訟審判之進行及針對兩造爭執事項有無理由之認定,復參酌上開訴訟資料內容甚繁複,相關圖面極為精細,且所涉及技術內容亦具專業性,相對人如未能閱覽、抄錄該訴訟資料,並就技術內容部分加以討論,實無法記憶清楚而能就本案關於營業秘密之爭執事項為充分攻防,將影響其辯護權,是相對人應有閱覽、抄錄上開訴訟資料之必要,而此種方式應已足完善實現相對人於本案訴訟之訴訟實施權及程序保障權,同時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附表編號21所示訴訟資料若經洩漏,聲請人亦難謂無重大損害之虞,業如前述,是聲請人聲請相對人不得以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附表編號1、2、4、5、7、12、14、15、17、20、21、22所示訴訟資料,應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相對人不得以閱覽、抄錄方式留存上開訴訟資料),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相對人雖稱:聲請人已在美國地區提起之訴訟中,提出附表編號22所示訴訟資料,相對人亦因而取得該資料等語,並提出比較圖為憑(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3頁),聲請人並稱:附表編號22所示訴訟資料與上開比較圖相同形式上不爭執等語(見本院卷第110頁),惟查,附表編號22所示訴訟資料不僅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亦屬其業務秘密,觀之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規範目的旨在防範當事人將閱卷得悉之訴訟資料不法洩露予他人,則倘若任由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審理過程中得以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附表編號22所示訴訟資料,實無法防免聲請人之秘密遭到二次洩漏之風險實現,現實上限制相對人不得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該訴訟資料,自有其必要,且更為周全。
六、至附表編號3所示訴訟資料係電腦操作過程之螢幕截圖,附表編號6所示訴訟資料係原告存取機密檔案權限表,附表編號8所示訴訟資料係相對人王奕碩購買Box雲端空間啟用許可之收據紀錄,附表編號9所示訴訟資料係相對人王奕碩Box雲端空間使用紀錄,附表編號10所示訴訟資料係相對人之電子郵件地址,附表編號11、13、16、18、19所示訴訟資料係電子信件通訊內容,附表編號23所示訴訟資料係LINE對話紀錄截圖,此等訴訟資料未見有記載聲請人具體營業活動之重要內涵或敏感資訊,如財務數據、商業計劃、技術信息、業務資訊、資訊安全系統環境相關設置資料使用之加密技術內容等,均未涉及聲請人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不足以認定具有經濟性或秘密性,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自難認係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或業務秘密,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3、6、8至11、13、16、18、19、23所示訴訟資料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即難認有據,應予駁回。另聲請人雖稱上開訴訟資涉及刑事偵查證據資料,基於偵查不公開,應完全保密云云,惟查,該等資料為聲請人於本案訴訟審理期間所提出,已繫屬於本院,而為本院判決基礎之訴訟資料,並本院向相關刑事偵查案件調取之卷宗資料,此與聲請人所稱偵查不公開原則實屬二事,並不影響本院依民事相關法規所為認定,聲請人前開主張內容,難認有據。
七、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附表:
編號
訴訟資料
卷證出處
1
原告工作電腦側錄錄光碟
聲證8,本院111年度民暫字第3號卷(下稱民暫卷)一第115頁
2
原告工作電腦側錄截圖1
聲證9第2頁至第5頁,民暫卷一第119頁至第125頁
3
原告工作電腦側錄截圖2
聲證9第1頁、第6頁至第11頁,民暫卷一第117頁、第127頁至第137頁
4
原告主張被告吳龍興所存取至其個人外接隨身硬碟之高精密度機械設計圖等檔案
聲證12,民暫卷一第175頁至第185頁
5
原告主張被告林澤師所存取至其個人外接隨身硬碟之高精密度機械設計圖等檔案
聲證14,民暫卷一第213頁至第229頁
6
原告存取機密檔案權限表
聲證15,民暫卷一第231頁至第233頁
7
原告主張被告蘇柏彰所存取至其個人外接隨身硬碟之高精密度機械設計圖等檔案
聲證17,民暫卷一第263頁至第271頁
8
被告王奕碩在110年1月6日購買「Box雲端空間」啟用許可(Starter Licenses)之收據紀錄
聲證18,民暫卷一第273頁至第275頁
9
「Box雲端空間」官方系統自動發與被告王奕碩之雲端使用紀錄
聲證19,民暫卷一第277頁至第283頁
10
被告吳龍興於原告工作電腦留存之圖檔分析資料(被告信力特公司之電子郵件)
聲證20,民暫卷一第285頁至第287頁
11
客戶Enovix流失至被告信力特公司之通訊資料
聲證21-1至21-2第1至3頁、聲證21-5,民暫卷一第289頁至第297頁、第309頁至第311頁
12
客戶Enovix流失至被告信力特公司之報價相關資料
聲證21-2第5頁至聲證21-4,民暫卷一第299頁至第308頁
13
客戶Fryer流失至被告信力特公司之通訊資料
聲證22-1至聲證22-2第3頁、聲證22-3至22-5,民暫卷一第313頁至第321頁、第357頁至第369頁

14
客戶Fryer流失至被告信力特公司之報價相關資料
聲證22-2第5頁至第38頁,民暫卷一第323頁至第355頁、第371頁至第378頁
15
客戶Axxiva流失至被告信力特公司之通訊、報價相關資料
聲證23第1頁至第21頁、第27頁至第32頁,民暫卷一第379頁至第399頁、第405頁至第410頁
16
客戶Axxiva流失至被告信力特公司之通訊資料
聲證23第23頁至第25頁,民暫卷一第401頁至第403頁
17
客戶ATE流失至被告信力特公司之通訊、報價相關資料
聲證24第1頁至第2頁、第18頁至第19頁,民暫卷一第411頁至第412頁、第428頁至第429頁
18
客戶ATE流失至被告信力特公司之通訊資料
聲證24第3頁至第17頁、第20頁至第27頁,民暫卷一第413頁至第427頁、第430頁至第437頁
19
客戶Kyocera流失至被告信力特公司之通訊資料
聲證25,民暫卷一第439頁至第452頁
20
被告楊丁山上傳至「Box雲端空間」之原告檔案
聲證27第1頁,民暫卷一第457頁
21
被告楊丁山上傳至「Box雲端空間」之原告檔案
聲證27第3頁至第23頁,民暫卷一第459頁至第479頁
22
原告及被告信力特公司向加工廠下單製造「RDC系列產品」零組件之設計圖面比較
聲證30,民暫卷一第489頁至第491頁
23
被告吳龍興於原告工作電腦留存之圖檔分析資料(正美安南場對話截圖)
聲證31,民暫卷一第493頁至第4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