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
原 告 仟藝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金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葉時純
被 告 黃志偉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霖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蕭佳姬
被 告 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斌
被 告 三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瑋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如後述),故具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二、查
被告黃志偉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2年6月19日出境,
迄未有入境紀錄,且其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20日內補正被告黃志偉國外送達地址,並請將本件訴訟相關書狀合法送達與被告黃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