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戴心梅律師
陳彥澄律師
即 被 告 馬沙溝海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彩虹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
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内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7日內依規定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31日
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有本院
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為憑,依
前揭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