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6月28日所為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除本院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撤銷部分外),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對
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8年6月28日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範圍為假扣押,
嗣經本院111年2月25日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撤銷本院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關於准許對聲請人之財產超過1,500萬元範圍之假扣押部分;今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本院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109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業已敗訴判決確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其餘未經撤銷之部分。
三、查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8年6月28日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範圍為假扣押在案,
嗣經本院111年2月25日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撤銷准許對聲請人之財產超過1,500萬元之假扣押,玆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109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營業秘密
損害賠償(勞動)事件,就相對人部分已經敗訴確定,
業據聲請人提出之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111年度民全聲上字第1號裁定(影本)、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109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判決(節本)、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
上開假扣押、本案訴訟卷宗查明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107年度民營抗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其餘未經撤銷之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